(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兰珍。 委托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琳。 委托代理人徐文龙。 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