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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30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兰珍。 委托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琳。 委托代理人徐文龙。 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合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兰珍。
  委托代理人黄军林,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琳。
  委托代理人徐文龙。
  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果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松
审 判 员 顾继红
审 判 员 虞恒龄
二○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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