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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3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30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建德。 委托代理人郁小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永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再审申请人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永清塑料制品有限
(2014)沪二中民四(商)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郁建德。
  委托代理人郁小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永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
  再审申请人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永清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商)初字第1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因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涉讼事宜,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忠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泳雷
代理审判员 蒋 晴
代理审判员 黄 明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潘晶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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