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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14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30
摘要:(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永强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静芬。 上诉人泰安永强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
(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0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永强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欧达电气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静芬。
  上诉人泰安永强板业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合同中约定“由起诉方到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的,不再适用合同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和一般地域管辖。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关于起诉方法院诉讼的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起诉方,其所在地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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