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华敏达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归晓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复兴广场文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民强。 上诉人上海华敏达企业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四(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有关债权债务的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有直接关联,故本案属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上海市雁荡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