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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08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9
摘要:(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08号 申请人陈德天,男,193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陈德天申请宣告顾蕊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德天诉称,妻子顾蕊和于2013年5月发生脑梗,之后卧床至今,生活不能自
(2014)杨民一(民)特字第108号
   申请人陈德天,男,193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陈德天申请宣告顾蕊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德天诉称,妻子顾蕊和于2013年5月发生脑梗,之后卧床至今,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顾蕊和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顾蕊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陈德天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顾蕊和,女,193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陈德天和被申请人顾蕊和系夫妻,生育两个女儿。2013年5月,顾蕊和发生脑梗,生活不能自理。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请。审理中,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顾蕊和的精神状态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顾蕊和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顾蕊和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此节事实有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为证,故申请人陈德天要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陈德天系顾蕊和的丈夫,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顾蕊和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蕊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陈德天为顾蕊和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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