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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63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9
摘要:(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63号 原告上海速达机械厂。 投资人王俊丽。 委托代理人徐骏。 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强。 原告上海速达机械厂与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
(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1463号

原告上海速达机械厂。

投资人王俊丽。

委托代理人徐骏。

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强。

原告上海速达机械厂与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间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范培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徐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定作声波防蜡器,合计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1 600元。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支付了1万元,尚欠51 200元未付。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又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51 200元,并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支付25 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30日一次性付清。但被告仍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嗣后,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告,被告不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价款51 2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还款协议书一份,证明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51 200元,协议约定被告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5 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

2、委托加工协议一份,证明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制作声波防蜡器,合计价款为81 600元,并对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

3、律师函一份,证明因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但未果。

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如下法律事实:

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定作声波防蜡器120件,单价680元,合计价款81 6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货款,余款在提货时结清。交货方式为由原告负责送货等。嗣后,原告按约向被告送货90件,合计价款61 200元。但被告仅支付1万元,余款51 200元未付。2013年8月28日,原、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书一份,被告确认尚欠原告价款51 200元,并承诺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25 000元,余款于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但被告仍未履行其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委托加工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被告收货后理应按约及时给付相应价款,拖欠至今,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支付价款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51 2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速达机械厂价款人民币51 2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 0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0元,由被告上海世进环保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范培华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周 赢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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