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催字第12号 申请人顾慧洋。 申请人顾慧洋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人民法院报公告刊登日期为2014年6月1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因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20381443、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0元、出票日期2014年4月22日、出票人顾慧洋、收款人何文晔、支付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海广场支行的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顾慧洋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东海广场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君默 审 判 员 糜丽芳 人民陪审员 许其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晓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