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7398号 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忠群。 委托代理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黄铭锋。 被告陈明强。 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579元,支付滞纳金2,737.9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谢铭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伟、黄铭锋,被告陈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以下事实:原告于2011年9月30日与开发商上海松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所在“摩卡小城”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为高层每月每平方米1.55元,委托管理期限为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止。审理中,原、被告均陈述被告所在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被告系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预购房屋权利人之一,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8.28平方米。被告未缴纳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复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0月至2014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3,578.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陈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谢 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