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759号 原告李克仁,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城关镇椿樱村委会李营坝西43号1户。 委托代理人梁德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卫兵,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湖新村6号楼505室。 原告李克仁诉被告成卫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爱铭独任审判。本案于2014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克仁的委托代理人梁德强、被告成卫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克仁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月15日,被告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出具借条。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在归还20,000元后一直推诿。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2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被告成卫兵辩称:不同意归还20,000元,因为被告已把借款全部还清了。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收到现金17,000元,因原告担心被告不还钱,所以原告让被告写了40,000元的借条。借款后,被告付了5个月的利息,每月3,000元。今年由被告妻子分两次连本带利还给原告20,000元,还款时,原告说借条没有带,所以没有将借条收回。被告不认识原告,是朋友介绍认识的。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载明:“本人成卫兵(捺印)因需要向李克仁借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借款人:成卫兵(捺印)身份证:31022919720210021X手机:1832121771813917423598借款日期:2013、1、15(捺印)本人成卫兵已收到李克仁(捺印)现金肆万元整(40000元)收款人:成卫兵(捺印)日期:2013、1、15(捺印)”。2014年4月,被告妻子分两次归还原告20,000元。被告一直推诿未归还余款,原告遂于2014年7月诉诸本院。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和收条一份,上述证据经庭审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已还清借款及支付过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被告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被告拖欠余款不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还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成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克仁借款20,000元; 二、被告成卫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克仁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七)赔偿损失;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审 判 员 王爱铭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庆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