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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0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9
摘要:(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荣。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忠淼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荣。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忠淼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忠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忠淼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谢忠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审 判 员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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