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忠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源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丽荣。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上海市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忠淼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忠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谢忠淼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谢忠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蓓华 审 判 员 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 浦 琛 二○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丁 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