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根友。 委托代理人陈佳佳,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芳。 法定代理人王娉婷。 委托代理人梁蔚飞,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晔,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根友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三(民)初字第1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根友于2014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根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根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700元(经本院准许,减免至人民币700元),由上诉人张根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晓频 代理审判员 俞 璐 代理审判员 徐 江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凤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