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景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百灵。 上诉人王景瑶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小区因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系列纠纷之一,系群体性事件,在本辖区具有重大影响,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虽然上诉人所在小区其他众多业主或可能产生众多相似纠纷,但仍不属于相关级别管辖规定中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的范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