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峥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伟。 上诉人郑峥嵘因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户籍地在浙江省浦江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属不动产纠纷,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租赁房屋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铮 审 判 员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