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承超。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堃。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德义,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贺佳谊,上海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建平。 上诉人夏承超、高堃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夏承超、高堃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