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YUMINXU。 委托代理人谭海,上海市天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心如。 原审第三人WENHAOCAO。 上诉人YUMINXU(许宇敏)因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4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YUMINXU(许宇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