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7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天浩。 委托代理人邓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心军,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田元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宏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倩。 上诉人陈天浩因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并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天浩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卞晓勇 代理审判员 黄文蔚 代理审判员 邬 梅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严姚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