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9号 原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被告蔡甲。 法定代理人蔡乙。 被告张甲。 法定代理人张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蔡甲、张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傅胤胤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