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8
摘要:(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9号 原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被告蔡甲。 法定代理人蔡乙。 被告张甲。 法定代理人张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蔡甲、张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15049号
  原告孙甲。
  委托代理人孙乙。
  被告蔡甲。
  法定代理人蔡乙。
  被告张甲。
  法定代理人张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与被告蔡甲、张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元,减半收取计53.50元,由原告孙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傅胤胤
代理审判员 范珺莹
人民陪审员 濮如毅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朱红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