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5号 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王志兰。 委托代理人韩新隆。 被告程玉芳。 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63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玉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3.64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物价局核定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实际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55元收取。被告拖欠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欠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程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6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程玉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