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0553号 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王志兰。 委托代理人朱登海。 被告徐玉刚。 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891.70元及违约金2,50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玉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3.17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15元(高层)。被告拖欠原告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属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欠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玉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2012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2,891.7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徐玉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