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3889号 原告徐XX,男,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石门村XX号。 委托代理人杨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XX,女,1983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西营南路XX号601室。 委托代理人赵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XX诉被告汪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4年7月29日、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被告汪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日趋恶化,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汪XX辩称,原、被告婚后虽为生活琐事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通过网络相识恋爱,2010年3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2月15日生育儿子徐X川、女儿汪X艳。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来双方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合,婚后双方虽为生活琐事时有争吵,致使夫妻间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徐XX理应珍惜双方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只要双方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有望得以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XX要求与被告汪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开暋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叶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