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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612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6
摘要:(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612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甲。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612号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甲。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沈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毓、被告沈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少。被告对儿子和家庭完全不管不顾,长期与其他女子纠缠不清,并有赌博陋习,且屡教不改。原、被告之间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儿子沈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
  被告沈甲辩称:原告诉称的婚姻经过没有异议,婚后夫妻感情是好的,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是事实,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在同单位工作中相识恋爱,2001年12月13日登记结婚,2002年6月28日生育儿子沈乙。婚初夫妻感情较好,近几年,夫妻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加上原告对被告与其他异性的关系不满,双方关系日趋紧张。原告曾于2013年8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9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经本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在案。之后,夫妻关系没有明显好转,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有较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加上双方互相不信任,又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关系不睦。从现有的证据,本院难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有效的沟通和交流,夫妻和好是有希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某某要求与被告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蒋木金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怡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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