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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49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6
摘要:(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49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张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3049号
  原告胡某某。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轶,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潘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5日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双方交往期间,被告一直对原告称其是未婚;2012年9月24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告随被告去澳大利亚,在办理夫妻团聚签证时,被告称其曾有过一段婚姻,但在与原告恋爱前已经离婚;2013年底,澳大利亚大使馆告知原告,被告在办理夫妻团聚签证时填写虚假信息,被告存在重婚;后原告质问被告,被告称其父母知道重婚的事,并认为重婚无妨,还让原告办理假结婚证以便得到签证,原告当即表示不同意;原告于2014年5月回到上海。原告认为,被告缺乏诚信,在与原告结婚时仍与她人存在婚姻关系,被告的行为构成重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属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张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双方的相识、恋爱、结婚经过无异议;被告曾于2007年5月与案外人廖某某在澳大利亚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11年8月5日正式分居,根据当地法律规定,分居一年后可以正式离婚,双方于2012年8月14日共同委托当地律师办理离婚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被告以为提交了材料即算离婚;被告为这段婚姻付出很多,且从未刻意向原告隐瞒婚史;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4日,原、被告在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的“婚姻状况”一栏中均记载“未婚”。
  另查明,2007年5月28日,被告与案外人廖某某在澳大利亚结婚。2012年10月23日,澳大利亚联邦治安法院作出离婚裁令,裁令双方婚姻于2012年11月24日终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澳大利亚离婚裁令及认证书、翻译件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案外人廖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该行为已构成重婚,故其与原告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何 刚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杰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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