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30号 申请人曹国良。 被申请人曹海云。 法定代理人曹国弟。 申请人曹国良诉称,其是被申请人曹海云之子。曹海云于2011年6月因病进入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治疗,经确诊为脑梗,出院后回家药物治疗。近年来,被申请人病情不断反复,曾经多次住院治疗,近期病情恶化,需申请人等几兄弟轮流看护。2014年7月7日,被申请人再次因脑梗入住浦东新区肺科医院治疗至今。现申请宣告曹海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申请人曹国良系被申请人曹海云之子。2014年8月11日,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曹海云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4年8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曹海云患脑损害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申请人曹国良申请宣告曹海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曹海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金 丹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屈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