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闸少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倪某。 委托代理人金新刚,上海申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甲。 原告倪某与被告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岳峻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女名程乙。结婚后原、被告共同居住在原告父母住处,共同生活中原告发现与被告之间性格差异严重,被告有强烈多疑情绪导致双方产生巨大隔阂,无法共同生活,此外被告也对家庭和子女不负责,甚至嫌弃与打骂女儿。今年8月起被告已经搬到单位宿舍生活,双方已经分居。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有房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程甲辩称,原被告之间自主恋爱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稳定,虽然有过争执,但本人没有多疑和不负责任的行为。今年8月份以后,是因为原告及其父母不让自己住下去,才搬出大宁路住处暂时住到单位宿舍,但期间自己还经常返回家里,与原告及女儿保持密切联系和接触。自己今后也会改善脾气行为,多关爱原告和女儿,希望原告能珍惜家庭,一起抚养女儿。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购买了本市运城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但实际共同居住于本市大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父母处,并于2010年9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程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琐事等发生争执致夫妻间感情出现裂痕。2014年8月起,被告搬出大宁路住处在单位宿舍暂住,但仍与原告及女儿保持联系。 审理中,原告坚持认为因被告长期强烈的猜忌多疑导致夫妻间感情彻底破裂不可调和,且被告也未承担起家庭责任,故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目前夫妻仍有联系,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具有感情,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 双方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婚姻基础。婚后因双方未能妥善处理性格、生活习惯上的差异,导致目前分居。现被告当庭表示要求夫妻和好,希望原告原谅并给予和好机会,本院予以肯定。但原告在庭审中提到被告长期猜忌、多疑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之间,互相信任和尊重是基本前提也是感情深厚的必然表现,被告如长期不能信任妻子,则双方关系走向不容乐观,故被告应以实际行动给予原告体贴关爱,并真正实现夫妻之间的信任、尊重,今后夫妻感情是否能够改善,取决于被告对妻子的态度和行动。在此,希望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婚姻关系,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倪某要求与被告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纪岳峻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