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1854号 原告上海锦之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中。 委托代理人焦春伟,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宁艺,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利忠。 原告上海锦之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利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243.20元。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朱敏独任审判,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锦之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春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利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受东林苑业主委员会的委托,为被告所在的东林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3年12月31日。被告系该小区上海市浦东新区西营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74.07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0元。被告欠付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属实。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费,符合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潘利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锦之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243.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潘利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