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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催字第11号

来源:网易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25
摘要:(2014)长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浙江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杰。 委托代理人罗琴英。 申请人浙江达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
(2014)长民催字第11号
  申请人浙江达威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海杰。
  委托代理人罗琴英。
  申请人浙江达威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6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金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签发的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收款人为上海好美家曲阳装潢建材有限公司,背书人为淮安市亿壹商贸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2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达威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志江
审 判 员 张敏蕾
审 判 员 段修洋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丽君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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