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陈行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昀博电池配件厂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皇庆村,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加工行为地即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所在地,而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