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56号 申请人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佩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延玲,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陈升龙,男,*出生,汉族。 申请人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升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30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陈升龙负责驾驶乐购4号江川线免费班车,超时加班工资已在当月工资中足额支付,公司不应另行支付。 被申请人陈升龙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员会出具裁决书后,陈升龙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请求,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乾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劳人仲(2014)办字第2303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黄青松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