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兆荣,*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强,*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伟瑛,*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根发,*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鸿康,*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秦丽娟,*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楼伊雯,1942年5月17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荧荧,*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斌,*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军,*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棹,*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梅莹,*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国芳,*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贤伯,*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明全,*生,汉族,住***。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炜林,*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松江区百佳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祁兆荣、陈志强、陈伟瑛、宋根发、瞿鸿康、秦丽娟、楼伊雯、姜荧荧、陈斌、黄海军、顾棹、翁梅莹、沈国芳、张贤伯、任明全、徐炜林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3290号民事裁定,共同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撤销原审驳回起诉裁定,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上海市松江区百佳花园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9月换届,原业委会已卸任,新一届业委会尚未获得备案通过。因此,被上诉人目前无法正常履职应诉,故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