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 委托代理人唐娟、李鹏。 被告于鲁江。 被告江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鲁江、江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靖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