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25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4
摘要:(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 委托代理人唐娟、李鹏。 被告于鲁江。 被告江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鲁江、江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
(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2259号
  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成。
  委托代理人唐娟、李鹏。
  被告于鲁江。
  被告江慧。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鲁江、江慧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靖雯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