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催字第9号 申请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春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GUOYUCHEN(陈国瑜),董事长。 申请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500043/20193528、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美特斯工业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卫东 审 判 员 陈泽婷 代理审判员 邓 瑛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