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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卫东,*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卫东,*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零陵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上海徐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石卫东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四(民)初字第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上海汇成动拆迁有限公司在永嘉路房屋置换过程中,有打砸、暴力威胁等行为,并且徐汇区政府、公安、法院同动迁公司串通一气,意图抢夺上诉人住宅,在该辖区已经造成重大影响。由于案件属于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因涉案标的物位于原审法院辖区,现上诉人无证据证明本案超出原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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