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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春峰,*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才官,*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唐东红,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唐春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
(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春峰,*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才官,*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唐东红,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住***。
上诉人唐春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84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现住所地在上海市黄浦区,故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唐东红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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