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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4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26号 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童玲玲。 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扬公司)与被申请人童玲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326号
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童玲玲。
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扬公司)与被申请人童玲玲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联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童玲玲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联扬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579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1、童玲玲2013年3月13日入职联扬公司担任库管员,入职后其态度一直比较差,违反员工奖惩制度。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公司奖惩制度解除童玲玲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仲裁裁决联扬公司支付童玲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2、联扬公司以童玲玲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殴打他人、不胜任岗位等多种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了书面的决定,童玲玲在仲裁时没有认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也没有认可公司出具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联扬公司认为童玲玲隐瞒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属于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联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的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劳动合同、员工奖惩制度、检讨书、2014年3月中转库半成品检查、处罚通告、协议书、病历、解除通告各一份,综合考核表三份。
被申请人童玲玲答辩称:公司是违法解除的,打人不属实。金山仲裁委员会依法处理,没有违反法律。童玲玲没有隐瞒任何事实,童玲玲仲裁时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联扬公司解除与童玲玲劳动合同的理由为童玲玲在停职停薪期间不反省且多次到车间严重干扰其他员工正常工作,但联扬公司解除所依据的员工奖惩制度丁类过失b、e、k三个条款中并未规定不反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仲裁期间联扬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童玲玲殴打他人的情节极为恶劣,未证明其致使公司遭受重特大经济损失,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联扬公司主张童玲玲隐瞒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但联扬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童玲玲隐瞒了该份证据,且仲裁时当事人已经提供了该份证据,故即使童玲玲隐瞒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也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综上,本院确认联扬公司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金劳人仲(2014)办字第579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联扬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倪 鑫
代理审判员 黄青松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仇佳艺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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