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516号鲁荷汽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苏达钢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苏达钢设备租赁经营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88.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94.17元,由上诉人上海祝鸿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郑军欢 代理审判员 皮妍蓉 代理审判员 韩文江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晟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