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雪珍。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丽娜。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扬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蔡雪珍、上诉人潘丽娜、上诉人郑云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三上诉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依法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且三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蔡雪珍、上诉人潘丽娜、上诉人郑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峥 代理审判员 徐进峰 代理审判员 童 磊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