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开阳,*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贵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曹开阳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民)初字第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但未依法获得仲裁裁决。上诉人依法提起诉讼,应获得法院支持。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系因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一案后,因认定对其无管辖权而予以撤销,故本案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上诉人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刘 泉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