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737号 原告黄应武。 委托代理人吴志华,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先筏。 被告张焱。 原告黄应武诉被告张先筏、张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被告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原、被告于2014年8月7日前共同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网签合同); 三、被告张先筏、张焱于2014年9月15日前返还原告黄应武人民币200,000元; 四、原、被告已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54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慧 代理审判员 李 楠 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