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1日,票面金额16,633.5元,支付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淞滨路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劲 审 判 员 赵一鸣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庆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