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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民催字第1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2
摘要:(2014)宝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4)宝民催字第10号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11月21日,票面金额16,633.5元,支付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淞滨路支行的票据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国泰亿达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劲
审 判 员 赵一鸣
审 判 员 金清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沈庆庆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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