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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2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9-02
摘要:(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2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22号 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上南路3759弄1号。 法定代表人杨莲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该公司职员。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22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22号

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上南路3759弄1号。
  法定代表人杨莲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霞,该公司职员。
  被告杭建忠,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
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立即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 814.30元及滞纳金223.30元。审理中,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赵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杭建忠系XXXXXXX的业主。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自2005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止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19.36平方米,其自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应缴物业管理费1 814.30元,但被告一直未予缴纳,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杭建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表明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对此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814.3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滨 凤



二○一四年八月十三 日



书 记 员 崔 丽 静






















审 判 员 梁滨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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