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16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316号 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上南路3759弄1号。 法定代表人杨莲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霞,该公司职员。 被告马建明,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XXXX。 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梁滨凤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速强、赵霞及被告马建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管理费1 821.30元及滞纳金215.70元,后变更诉请为: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的物业管理1 246元,放弃对滞纳金215.70元的主张。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支付物业费是事实,被告的房屋有质量问题,屋顶漏水严重,地板因漏水而损坏、内墙涂料多处拱起、瓷砖开裂,原告对小区的管理也很混乱,报警系统和探头是摆设,无法正常使用,汽车乱停,有安全隐患。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马建明系XXXXXX业主。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自2005年6月起至2013年7月止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据约定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8元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逾期交纳的,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应缴物业管理费1 246元。被告入住后曾多次向原告报修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原告方也派人去修复过多次,但一直没有修好,故一直拖欠不付。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服务和管理,业主应按时支付物业费。业主如认为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到位,可随时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其改进和不断规范,不应以此作为拖欠物业费的理由。业主的房屋出现漏水等问题,物业公司接到报修后理应及时进行修复。原告对被告家的报修,多次进行修复是事实,说明原告履行了一定的管理义务,现原告已撤离该小区,若被告的房屋漏水等问题没有修复,可向新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报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建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7月至2013年7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 246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梁 滨 凤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 日 书 记 员 崔 丽 静 审 判 员 梁滨凤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丽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