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2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31
摘要:(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20号 申请人王X明,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号202室。 申请人王X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XX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X明
(2013)浦民一(民)特字第120号

申请人王X明,男,1968年5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号202室。
申请人王X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XX死亡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X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X明诉称,被申请人王XX与申请人王X明系父子关系。2003年9月3日,王XX离开居住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号202室,至今未归,申请人多方寻找未果。2009年7月15日,申请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东明路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音讯。鉴于被申请人失踪已逾4年,故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王XX出生于1935年11月15日,失踪前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凌兆路XX号202室。被申请人王XX与申请人王X明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王XX于2003年9月3日离家出走,之后未与家人联系。2009年7月15日,王XX的家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东明路派出所报案,但至今无音讯。因被申请人王XX下落不明已逾4年,故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王XX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8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X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XX自2003年9月失踪,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王XX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王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黄 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洋

责任编辑:介子推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