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催字第27号 申请人上海景万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919弄63号-3。 法定代表人康宁,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景万仓纺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4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458170,出票日期为2008年3月2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汇票申请人、持票人均为上海景万仓纺织有限公司(原名为上海金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收款人为杭州雨晴时装有限公司的中国民生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景万仓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金标 审 判 员 杨俊华 人民陪审员 王称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沈 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