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一(民)特字第107号 申请人倪晓晨。 被申请人倪惠忠。 法定代理人倪晓燕。 申请人倪晓晨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倪惠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倪惠忠。2012年2月倪惠忠因脑梗塞、糖尿病并发症被送往公利医院抢救,后转入上海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确诊为混合型痴呆、2型糖尿病、脑梗后遗症。目前倪惠忠记忆、智能严重受损,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基本丧失语言能力。现申请要求确认倪惠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倪惠忠与沈月仙原系夫妻,于2010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倪晓晨(即申请人)和倪晓燕系两人的子女。2012年2月21倪惠忠因2型糖尿病、糖尿病酮症、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塞等被送往公利医院入院治疗。2014年5月27日倪惠忠被上海市奉贤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混合型痴呆、2型糖尿病、脑梗后遗症。审理中,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倪惠忠患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倪惠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爱萍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苏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