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咪拉娃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摩特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上海咪拉娃食品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应将本案移送至洞泾镇政府(信访办)进行仲裁。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洞泾镇政府(信访办),非法定的仲裁机构,故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住所地在其辖区内,依法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