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 上诉人中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虽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实际经营地在普陀区,故依法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具有向社会公示的效力,且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