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战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国防 原审被告齐忠良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 上诉人付战杰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本案第三人住所地也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和便利诉讼的相关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刘国防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