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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8
摘要:(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战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国防 原审被告齐忠良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 上诉人付战杰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
(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战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刘国防
原审被告齐忠良
原审第三人上海三钢运输装卸有限公司
上诉人付战杰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宝山区,本案第三人住所地也在上海市宝山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和便利诉讼的相关规定,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原审被告刘国防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上海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据此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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