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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8
摘要:(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洁如 原审被告封丽 上诉人刘学德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位于*
(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学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洁如
原审被告封丽
上诉人刘学德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位于****,但实际居住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新村*,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根据原审证据材料,上诉人的户籍地为上海市长宁区*,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上诉人主张其实际居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无相应的依据佐证,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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