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梅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钱钱 上诉人张晓莉因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侵权事实并不存在,所谓的侵权行为地在长宁区并不成立,本案应当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本案证据材料反映,涉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