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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4-08-28
摘要:(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明。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永明。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5486号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惠明。
  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永明。
  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戴永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731.60元,并支付滞纳金973元。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吴红兰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琳、被告戴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戴永明系原告所管理的北大街280弄的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其根据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约定商业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1元,自2007年3月起住宅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60元,自2012年9月16日起,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0.45元。约定物业服务费按月缴纳,业主应在每月月底前履行交纳义务。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拖欠款额的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被告戴永明等人所有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126.47平方米,商铺建筑面积59.60平方米。其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2月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共计9731.60元,但被告一直未缴纳,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属实,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共计9731.60元。被告关于其家中房屋漏水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原告对此承担一定责任的辩解,虽不能成为其拖欠物业管理费的理由,原告亦非直接责任人,但考虑被告对此确实存在一定的期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戴永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2007年11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9731.6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万涓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员  吴 红 兰

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陈莎莎



审 判 员 吴红兰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莎莎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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